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94號
- 原告
- 葉書佳
- 被告
- 黃彥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82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訴之聲明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6,76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4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860元,尚應補繳2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前開核定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系爭房屋,然其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出租人為訴外人葉作杰,本院職權查詢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亦為葉作杰,是本件由原告葉書佳起訴,其請求權依據為何,或是否有誤,應併予說明或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1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爭建物於起訴時
之價值為2,216,764元【計算式:建物單價49,650元/㎡ ×(1
-(年折舊率1.5%×經歷年數37.83)×建物面積103.22㎡)=2,21
6,764元】。
備註:本件建物面積為層次面積91.60㎡+附屬建物平台面積1
1.62㎡=103.22㎡。
二、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租金360,000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
0,000元。
三、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76,764元(計算式:2,216,764元+360,000元=2,576,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