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戴于茜
- 法定代理人陳京甫、鍾勝全
- 原告易荷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037號 原 告 易荷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京甫 被 告 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00元(含本金120,0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28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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