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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0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宏鉅石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道文
訴訟代理人
殷玉容
被告
東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若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材料合約備註第7條:「爾後本報價單若有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材料合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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