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劉道文、周若茵
- 原告宏鉅石材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091號 原 告 宏鉅石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道文 訴訟代理人 殷玉容 被 告 東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若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材料合約備註第7條:「爾後本報價單 若有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材料合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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