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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2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告
王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向訴外人索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索尼公司)申請分期買賣價金,嗣索尼公司將前開債權讓予原告受讓,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51,200元及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市○○路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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