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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20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訴訟代理人
湯官翰
被告
林全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貳拾伍元,……」,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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