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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51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振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禾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達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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