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68號
- 原告
- 繼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旺
-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街000巷 00○0號
- 被 告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