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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張玉瑩
被告
黃政傑
被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陳慧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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