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許邦福
- 原告張玉瑩
- 被告黃政傑、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70號 原 告 張玉瑩 被 告 黃政傑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陳慧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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