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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 原告
    張玉瑩
  • 被告
    黃政傑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70號 原 告 張玉瑩 被 告 黃政傑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陳慧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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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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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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