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81號
- 原告
- 李振雨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暱稱為winwin者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款亦有規定。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表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並載明其住所或居所,程式尚有不合,經本院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114年10月16日函均命原告於收受後定期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及函文已嗣後於114年9月27日、10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經本院函詢訴外人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詢問事項涉及原營業項目變更,部分歷史資料未能取得,請准先備查等語,亦無法回覆本院被告相關資訊。徵以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函請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提供帳號或暱稱使用人之註冊資料,均遭回覆略:台灣臉書並未擁有、經營、控制或主辦上開社群平台服務,無法提供等語,此由該公司向來委託宏鑑法律事務所例式函覆可知,亦無法調查。本院業函知原告所提供僅有被告暱稱,無從特定為何人,亦應補正兩造間可資特定暱稱winwin交易之相關資料供調查所需,然原告於114年12月4日收受後,迄今亦未再進狀或補正。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