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916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玲宏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191,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8916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191,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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