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蔡玉雪

抗告人
即被告
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宇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歐陽如玉
抗告人
即被告
簡素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創有限合夥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