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宇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歐陽如玉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簡素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創有限合夥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