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938號
- 原告
- 陳秀美
- 被告
- 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32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6,18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4,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90,000元 1 利息 178,000元 88年9月30日 114年10月21日 (26+22/365) 6% 278,323.73元 小計 278,323.73元 合計 768,3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