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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邱于真

原告
王盛晃
被告
譜曲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阮思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2日15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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