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
- 原告
-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姸
- 訴訟代理人
- 黃千芸律師
- 被告
- 晶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李敏康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