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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6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徐千惠

抗告人
被告
吳亞臻
相對人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然本件核定裁判費金額及命補繳之裁定為不得抗告,又抗告人如若就補費及核定金額以外事項抗告時,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7月1日送達抗告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證。惟抗告人迄亦未補繳抗告費,亦顯已逾期,此有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抗告本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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