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66號
- 抗告人
- 即
- 被告
- 吳亞臻
- 相對人
- 即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林純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然本件核定裁判費金額及命補繳之裁定為不得抗告,又抗告人如若就補費及核定金額以外事項抗告時,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7月1日送達抗告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證。惟抗告人迄亦未補繳抗告費,亦顯已逾期,此有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抗告本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