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73號
- 原告
- 游泳華
- 被告
- 宇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紀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6條:「如因本契約爭議涉訟,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