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791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芠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勝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儀
- 被告
- 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慧
- 被告
- 阮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查被告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法,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