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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79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被告
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被告
阮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查被告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法,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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