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謝愛玲

  • 原告
    魏詩婷
  • 被告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901號 原 告 魏詩婷 被 告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259元(計算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89,110元 1 利息 289,110元 114年3月1日 114年7月8日 (130/365) 5% 5,149元 小計 5,149元 合計 294,259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