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謝愛玲
- 原告魏詩婷
- 被告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901號 原 告 魏詩婷 被 告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259元(計算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89,110元 1 利息 289,110元 114年3月1日 114年7月8日 (130/365) 5% 5,149元 小計 5,149元 合計 294,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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