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移調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李政叡律師/吳書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書緯律師
- 相對人
- 朱曦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娥(禁止代理)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戴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