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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移調字第1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戴于茜

聲請人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李政叡律師/吳書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書緯律師
相對人
朱曦
訴訟代理人
楊美娥(禁止代理)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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