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黃馨儀
- 相對人
-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規定。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244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6177號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244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