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
- 聲請人
-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祈霖
- 相對人
- 黃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以113年度北簡字第3252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51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17,755元【計算式:(5,510+30,000)×1/2=17,755】。 第一審鑑定費 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