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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 原告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明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相 對 人 黃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以113年度北簡字第3252號判決確 定,就訴訟費用負擔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51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17,755元【計算式:(5,510+30,000)×1/2=17,755】。 第一審鑑定費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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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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