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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9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千惠

聲請人
陳翰騰 陳報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相對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正雄 地址同上
○○○○○○○○0弄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9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繫屬本院,為免拍賣難以恢復,願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468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三、然查: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9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經命補正未能補正且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事由為由而判決駁回其訴,此有卷存判決書可稽,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依前所述,於法自有未合,且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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