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53號
- 原告
- 陳建榮
- 被告
-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14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78,900元 1 利息 78,900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4月21日 (65/365) 16% 2,248.11元 小計 2,248.11元 合計 81,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