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蔡玉雪
- 當事人陳建榮、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陳建榮 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14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78,900元 1 利息 78,900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4月21日 (65/365) 16% 2,248.11元 小計 2,248.11元 合計 81,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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