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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徐千惠

  • 原告
    黃盈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13號原 告 黃盈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惠 (即大淨洗衣工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補 正被告許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大淨洗衣工坊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查明是否獨資設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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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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