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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黃盈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惠 (即大淨洗衣工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補正被告許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大淨洗衣工坊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查明是否獨資設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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