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28號
- 原告
- 新華國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守禮
- 被告
- 李聚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963,62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0,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