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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52號

拆除違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陳健誠
被告
王堃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拆除屋頂平台加蓋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是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頂樓加蓋違建(出租套房,下稱系爭違建)拆除,並將該空間返還予全體住戶等語,有起訴狀附卷可按。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7,097元(系爭違建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114年公告現值平均為622,026.6元/㎡×105.98㎡÷7層=9,417,4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7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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