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53號
- 原 告
-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宇
- 訴訟代理人
- 賴宣妤律師
- 被 告
-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蔡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12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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