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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5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詹慶堂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宇
訴訟代理人
賴宣妤律師
被 告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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