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陳逸倫
- 原告李崢惠
- 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李崢惠 被 告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39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備註: ⒈美金匯率以起訴日臺灣銀行113年12月13日現金賣出匯率32.775 計算 ⒉美金5,273.51元×新臺幣32.775=172,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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