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78號
- 原告
- 李崢惠
- 被告
-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備註: ⒈美金匯率以起訴日臺灣銀行113年12月13日現金賣出匯率32.775 計算 ⒉美金5,273.51元×新臺幣32.775=172,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