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李妍慧
- 原告手舞足道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手舞足道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被告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5,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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