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袁蕙華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代理人 李家逸 複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而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1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邱已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