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37號
- 原告
- 紹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玉玲
- 原告
- 曾衍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詠劭律師
- 被告
- 楷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淳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26,4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