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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 原告
    臆光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臆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登軒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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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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