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徐千惠
- 當事人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原 告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誠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玉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