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
- 原 告
-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誠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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