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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5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乘恆創有限公司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100元(本件聲明第一項後段所載「135,500元」是否為「139,500元」之誤載,應一併具狀表明),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8,9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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