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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7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9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20元。又查被告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政憲(兼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死亡,本件被告公司並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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