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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9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蔡麗清律師

黃亭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9,59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3,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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