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30號
- 原 告
-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誠
- 訴訟代理人
- 譚聖衛
- 被 告
- 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林志宏
- 人
- 被 告
- 康弘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