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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3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玉雪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被 告
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宏
被 告
康弘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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