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79號
- 原告
- 許智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7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49,010元。
㈡利息:18,027元(計算式:111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7日止共2年284日。本金49,010元×(2+284/366)×年息13.25%=18,026.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違約金:前述應還本金利息加總金額2%計算之違約金1,341元(計算式:[本金49,010元+利息18,027元]×2%=1,340.74元)。
㈣以上合計68,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