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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潔企業社(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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