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91號
- 原 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 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周芠薈
- 被 告
- 靖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詹原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又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6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3,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