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17號
- 原告
-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延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5,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18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5,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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