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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45號

返還旅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洪清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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