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徐千惠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2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被 告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焯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0,75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2,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子芸 附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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