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96號
- 原 告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大宇
- 訴訟代理人
- 丁永康
- 劉明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