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陳仁傑
- 當事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訴訟代理人 丁永康 劉明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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