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汪純瑩

  • 原告
    黃偉倫
  • 被告
    美寶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欣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黃偉倫 被 告 美寶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純瑩 被 告 王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7796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 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以「王欣平」為被告,起訴狀所列Z000000000號為被告美寶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汪純瑩,查無「王欣平」資料,則原告未提出被告王欣平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本院難以確定「王欣平」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此欠缺仍得補正,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王欣平」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5000元) 1 利息 6萬5000元 113年8月15日 114年6月24日 (314/365) 5% 2795.89元 小計 2795.89元 合計 6萬7796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