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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李宜娟

  • 原告
    張瑞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13號 原 告 張瑞松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度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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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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