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13號
- 原告
- 張瑞松
- 訴訟代理人
-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度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21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度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