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郭麗萍
- 當事人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25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訴訟代理人 陳約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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