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13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新蓬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被告
王安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