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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 原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23號 原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糧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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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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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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