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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邱于真

原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糧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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