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61號
- 原告
- 展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春英、徐春英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86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